紅網長沙7月30日訊(記者 劉容 實習生 桂經天)今天下午,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分組審議。
  在兩天前的大會上,湖南省財政廳廳長鄭建新作了關於《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鄭建新說,早在2000年3月,《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便頒佈實施。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推進和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湖南省鄉鎮財政的運行環境和運行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鄉鎮面臨著基本財力保障不到位,財政職能發生重大轉變,預算管理方式出現重大調整,資金監管不到位,資產債務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當前,需要修訂完善現行條例。
  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管理
  
  《條例(修訂草案)》共26條,主要對鄉鎮財政的預算收支、財政資金、資產債務等事項作出規定。關於運轉經費問題,《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財力保障激勵機制,督促縣級財政按照政策和標準履行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責任,包括鄉鎮人員經費(含工資和津補貼)和公用經費等。而當鄉鎮財政收入不能滿足其基本支出需要的,縣級財政應當給予保障。
  關於預算收支,《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鎮,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設立本級國庫。鄉鎮財政機構應當按照縣級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鄉鎮預算編製方案和核定的鄉鎮機構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定額標準,編製本鄉鎮預算和決算草案。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鎮,比照縣級政府預算單位,由縣鄉兩級財政共同編製預算,彙總編入縣級預算。在預算支出問題上,《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鄉鎮機構使用財政資金,應當向鄉鎮財政機構申報;鄉鎮財政機構應當按照預算,審查用款計劃,通過國庫單一賬戶將資金直接撥付到商品、勞務供應者或者用款單位。
  《條例(修訂草案)》還對運轉資金、項目資金、補貼資金三類財政資金作出了規定。其中規定,鄉鎮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民生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財務支出核算。財政補助村級組織的專項工作經費,由鄉鎮財政機構實行專賬核算。對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的項目資金,上級主管部門撥付鄉鎮、未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的項目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鄉村實施項目並管理的資金,分別實施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鄉鎮政府不得自行舉借債務
  
  關於資產債務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對鄉鎮既有的國有資產、確權後的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投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國有資產管理事項作出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加強鄉鎮債務風險控制,《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鄉鎮政府不得自行舉借債務。有一定人口規模和經濟實力的鄉鎮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和管理。鄉鎮政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供擔保。
  《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公開鄉鎮財政收入和支出政策、不依法公開鄉鎮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不依法公開鄉鎮國有資產處置情況、不依法公開鄉鎮的債權債務情況,有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而擅自在金融機構設置、使用賬戶,緩收、漏收、少收、不收財政收入,擅自融資舉債、提供擔保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作出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求責任。  (原標題:湖南擬修訂鄉鎮財政管理條例 鄉鎮收支納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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