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加大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力度。
  近年來,不少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明星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註。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修改後法律就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是特殊商品,與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關,無論是明星代言人、廣告經營者都有義務去瞭解其安全問題。而且這也是一種推銷行為,是流通環節的一部分,因此幾方都有責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說。
  那麼“連帶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孫軍工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一併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再由這些被告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原標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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